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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眼镜有限公司与温州××光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光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0号原告:温州××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村晚霞路××号。法定代表人:林××。被告:温州××光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光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