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3号原告:江××。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承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项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