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皮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木业××有限公司,浙江××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嘉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甲。委托代理人:何××、黄××。被告:浙江××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皮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浙江××皮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3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皮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