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诉被告单某某、刘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单某某,刘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单某,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单某某,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西工大教师。被告刘某某,女,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单某某、刘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长 谢虹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