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玉娇与李以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娇,李以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9号原告:叶玉娇,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08232529,住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1号。被告:李以迪,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422281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岭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娇与被告李以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娇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叶玉娇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马 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