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玉娇与李以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娇,李以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9号原告:叶玉娇,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08232529,住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1号。被告:李以迪,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422281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岭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娇与被告李以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娇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叶玉娇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马 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