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与温岭××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温岭××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41号原告:王××。被告:温岭××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国镇××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温岭××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立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