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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海宁××××司、海宁市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海宁××××司,海宁市晟××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陈××,徐××,海宁××××司、被告海宁市晟××有限公司、被告海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海宁××××司。区内。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海宁市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西区经××区××号。法定代表人:孙××。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大道西侧××区××号。法定代表人:武××。被告:陈××。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被告海宁××××司、被告海宁市晟××有限公司、被告海宁××××有限公司、被告陈××、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被告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被告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撤回对被告陈××、被告徐××的起诉。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叶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