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海宁××××司、海宁市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海宁××××司,海宁市晟××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陈××,徐××,海宁××××司、被告海宁市晟××有限公司、被告海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海宁××××司。区内。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海宁市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西区经××区××号。法定代表人:孙××。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大道西侧××区××号。法定代表人:武××。被告:陈××。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被告海宁××××司、被告海宁市晟××有限公司、被告海宁××××有限公司、被告陈××、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被告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被告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撤回对被告陈××、被告徐××的起诉。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叶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