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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成媛与余建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媛,余建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92号原告汪成媛,农民。被告余建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媛被告余建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媛撤回对被告余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汪成媛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金子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