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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苏××。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