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苏××。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