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成媛与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93号原告汪成媛。被告余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媛被告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成媛撤回对被告余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汪成媛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金子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