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晓武与胡荣法、朱忠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武,胡荣法,朱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刘晓武,经商,江省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41号。委托代理人刘金土。被告胡荣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云溪村。被告朱忠华,1972年9月2日,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旺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武与被告胡荣法、朱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晓武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