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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晓武与胡荣法、朱忠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武,胡荣法,朱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刘晓武,经商,江省文成县大峃镇苔湖街41号。委托代理人刘金土。被告胡荣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云溪村。被告朱忠华,1972年9月2日,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旺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武与被告胡荣法、朱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晓武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