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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民族出版社、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民族出版社,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川平,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晓,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民族出版社。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2号5楼。法定代表人罗勇,四川民族出版社主任。被告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梨花街2号(盐市口广场B座)3楼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印务公司)与被告四川民族出版社、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禾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印务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华印务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华印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702元,由原告新华印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