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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皓爽。委托代理人刘斐、杨宝,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文化街8号。法定代表人宋秦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永华、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次的撤诉审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晚西方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40元,其余54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商志钢审 判 员  郭 华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种郁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