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任某、宁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宁某,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99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宁某。199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因本案于200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宁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宁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任某、宁某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杨家桥女儿桥东4号出租房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梁某的奔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58元。2、2008年8月26日晚,被告人任某、宁某、陈某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桥社区东陈桥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方式,窃得叶某的铃木125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8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宁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证人梁某、叶某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宁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宁某、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 洁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