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嘉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陈×、沈×。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开发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