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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5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洪金校与洪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金校,洪有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738号原告:洪金校。委托代理人:应建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有坤。原告洪金校诉被告洪有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金校撤回对被告洪有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