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林××等与陈乙、张××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林××,苏××,陈乙,张××,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陈甲。原告:林××。原告:苏××。被告:陈乙。被告:张××。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林××、苏××诉被告陈乙、张××、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