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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林××等与陈乙、张××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林××,苏××,陈乙,张××,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陈甲。原告:林××。原告:苏××。被告:陈乙。被告:张××。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林××、苏××诉被告陈乙、张××、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