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料制××厂与建德市××电××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国××料制××厂,建德市××电××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8号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56号。法定代表人:傅××。被告:建德市××电××工××厂,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与被告建德市××电××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电××工××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