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料制××厂与建德市××电××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国××料制××厂,建德市××电××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8号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56号。法定代表人:傅××。被告:建德市××电××工××厂,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与被告建德市××电××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电××工××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建德市国××料制××厂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