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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唐法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鞠风省诉丁兰生为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风省,丁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唐法执字��206-5号申请执行人:鞠风省,男,汉族,职工,住唐河县城关镇化肥厂。被执行人:丁兰生,女,汉族,干部,住唐河县城关镇新民街。鞠风省诉丁兰生为债务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唐经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丁兰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鞠风省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丁兰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车站支行的工资存款4300元予以划拨。帐号:666900460042555二、此款划拨至唐河县会计核算中心。帐号:66610104000186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清杨执行员  王凌凤执行员  黄玉宇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秦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