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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童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2044号原告:童某。被告:葛某。原告童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放根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童某、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在××××年××月5号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1月生一女,名葛优灵,现年11岁,2002年6月生一子,名葛展鹏,现年7岁。结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尚可,但近几年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被告多次毒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各抚养一名子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好的,虽然夫妻双方之间小吵小闹是有的,但算不上是打架,被告也愿意改正的。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申请表一份(原件),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证明一份(原件),杭州市双浦镇新沙村民委员会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应认定有效。综合上述认证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1月生一女,名葛优灵,2002年6月生一子,名葛展鹏。结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近几年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夫妻之间有些矛盾,纯属正常,双方应当相互宽容和理解,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无充分正当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葛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陆放根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