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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与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91号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区,身份代码76015573-4。法定代表人:曹××。被告: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镇开发区,身份代码147554219。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