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白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侯白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深安,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卫国,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白齐,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白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陕西恒鑫置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负担。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董妮娜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