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与余姚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余姚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1号原告: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住所地:余姚市××街道××村后××山村。法定代表人:郑××。被告:余姚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余姚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与被告余姚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俞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