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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与余姚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余姚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1号原告: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住所地:余姚市××街道××村后××山村。法定代表人:郑××。被告:余姚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余姚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与被告余姚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余姚市××街道××家××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俞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