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海宁市××家××有限公司、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海宁市××家××有限公司,沈××,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336号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号。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海宁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中学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海宁市××家××有限公司、被告沈××、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审 判 长 汤良飞审 判 员 韩国勤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