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万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桂华与熊将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华,熊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万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又名张桂花,女,194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将平,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与被执行人熊将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的(2008)洪民一终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洪民一终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