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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豪侠诉被告孙芙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侠,孙芙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刘豪侠,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强旗,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滨,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孙芙琳,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林生,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豪侠诉被告孙芙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豪侠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千哲玲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畅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