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平湖××××液压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湖××××液压工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42-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钱××、林××。被告:平湖××××液压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桥村××组。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平湖××××液压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430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