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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平湖××××液压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湖××××液压工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42-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钱××、林××。被告:平湖××××液压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桥村××组。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平湖××××液压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430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