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秀与李成洲、郑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洲,郑淑芳,王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洲,西安钢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娜,女。委托代理人袁兰卫,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芳,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娜,女。委托代理人袁兰卫,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法定代理人崔荣荣,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王秀之子。委托代理人崔海龙(又名崔夏正),男。上诉人李成洲、郑淑芳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张克民审判员 张亚凤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