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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段青禾、张宇与张根发、颜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青禾,张宇,张根发,颜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67号原告:段青禾,河南省南召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延岭沟村上北组17号。原告:张宇,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谢冲村张老庄44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峰,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发,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平政路51-21号。被告:颜利英,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平政路5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禾、张宇与被告张根发、颜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青禾、张宇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根发、颜利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青禾、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青禾、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段青禾、张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