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39号原告:陆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单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