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辖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浙江山特莱德化工有限公司与日信纺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信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山特莱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世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山特莱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英。上诉人日信纺织有限公司因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没有真实交易,仅凭被上诉人单方的送货单确认双方买卖关系并确认协议管辖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管辖权属程序审查,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货单从其内容看,约定了“如有讼争,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供货方为被上诉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送货单的实质真实性属实体审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郑连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