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展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浙江联展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号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牌镇中华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黄朝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忠良,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联展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联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展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3元,撤诉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