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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缓交,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