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缓交,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