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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德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陕西××××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商初字第5号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塘。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陕西××××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路××电站××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姚海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