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德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陕西××××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商初字第5号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塘。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陕西××××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路××电站××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姚海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