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邵××,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徐××。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潭镇牌楼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邵××。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邵××、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乾龙苑5幢2单元504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溪头社区水韵天城100幢1单元1301室住房各一套,以及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255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乾龙苑5幢2单元504室、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溪头社区水韵天城100幢1单元1301室住房各一套,以及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2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邓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