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红山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文伯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达文伯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号原告:上海红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891号。法定代表人:王垂浦,总经理。被告:上海达文伯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魏塘镇闽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群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文伯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