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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李甲、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甲,温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李甲。被告:温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层。法定代表人: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甲、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甲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侨房大厦8d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甲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侨房大厦8d室房屋(温房权证第××号,计建筑面积为171.20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 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70号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张××与被告李甲、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李甲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侨房大厦8d室房屋(温房权证第××号,计建筑面积为171.20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转让等变更登记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一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