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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与姚××、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姚××,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183号原告吴××。被告姚××。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姚××、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文渊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8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8、12、29结案日期2008、1、7适用程序简易延长审限审批当事人(原、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所在地原告原告吴××。被告被告姚××。被告沈××。简要案情原告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处理意见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批意见同意归档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潘丽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