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与姚××、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姚××,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183号原告吴××。被告姚××。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姚××、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文渊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8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8、12、29结案日期2008、1、7适用程序简易延长审限审批当事人(原、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所在地原告原告吴××。被告被告姚××。被告沈××。简要案情原告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处理意见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批意见同意归档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潘丽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