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与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34号原告: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路。法定代表人:蔡××。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