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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与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34号原告: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路。法定代表人:蔡××。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大运河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