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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优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优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85号原告:杭州优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付厂。委托代理人:杨殷荣。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优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优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优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杭州优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