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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伍子清诉被告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子清,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伍子清,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元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权,经理。第三人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原告伍子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阳二00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闵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