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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定国、夏燕芳与吕舟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定国,夏燕芳,吕舟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9号原告叶定国,海区檀东颐景园36幢102室。原告夏燕芳,海区檀东颐景园36幢102室。被告吕舟霞,成年,村7幢8号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定国、夏燕芳与被告吕舟霞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定国、夏燕芳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