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涛,男。199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涛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薛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涛于2008年10月12日下午4时30分许,在本市小东门丹尼尔西北古玩城“暮老藏屋”古玩店,陈店主林某某不注意盗走该店内展架上一尊和田玉佛(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8000元)。后在其离开古玩店时被林某某发现并被抓获。破案后,追回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作辩解,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雷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赃物手续,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魏涛的供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魏涛系犯罪未遂,且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代理审判员 齐 欣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