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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文龙与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龙,张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3号原告:汪文龙,农民,住开化县何田乡柴家村**号。被告:张树林,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原告汪文龙为与被告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日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原告汪文龙起诉称:2006年5月被告张树林因购买设备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归还时间为2007年5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由于书写错误,现变更为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张树林未予答辩,放弃了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汪文龙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据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树林于2006年5月向原告汪文龙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07年5月份归还,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6年5月被告张树林因购买设备缺少资金向原告汪文龙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07年5月份归还,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树林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承���利息按月利率15%为书写错误,现变更为按15‰的月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树林向原告汪文龙借款,其理应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林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汪文龙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树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日飞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周柏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