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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与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戴××,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5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被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戴××。被告张××。原告俞××诉被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戴××、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查,本案所涉的借款方为浙江揽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而非本案被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原告将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来院,显属主体不适格。另查明,被告戴××、被告张××曾为浙江揽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还款提供担保,但从未给本案被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过担保。据此,原告俞××将戴××、张××作为本案被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保证人起诉来院,亦属主体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三)项、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余金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