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廷伟与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伟,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5号原告:吴廷伟。委托代理人:朱维中,男,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新光村。法定代表人:胡发堂,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伟诉被告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廷伟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廷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元,撤诉减半收取314.50元,由原告吴廷伟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