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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少硕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东兴隆一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东兴隆一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少硕,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东兴隆一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东兴隆一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硕。法定代理人霍永宁,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剑,男,1973年12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东兴隆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全利,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东兴隆一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欢社,组长。委托代理人李瑛。上诉人王少硕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张初字第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少硕又于2009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少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少硕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代理审判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