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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3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至10月,汪德洪(已判刑)在担任上海阳浦服饰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王伟根(已判刑)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伟根通过被告人诸某为上海阳浦服饰有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为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3193.22元,税额人民币28070.81元,上述税款均已申报抵扣,上海阳浦服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将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具体分述如下:(1)2006年4月10日,虚开发票号码为№0033817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220元,税额人民币3373.85元;(2)2006年5月11日,虚开发票号码为№0044834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518.40元,税额人民币2690.71元;(3)2006年5月15日,虚开发票号码为№004485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1321.60元,税额人民币7456.98元;(4)2006年5月17日,虚开发票号码为№0044862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110元,税额人民币1759.57元;(5)2006年5月23日,虚开发票号码为№0044889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770元,税额人民币3453.76元;(6)2006年6月3日,虚开发票号码为№0064697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075元,税额人民币4369.87元;(7)2006年10月24日,虚开发票号码为№0707022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888.60元,税额人民币2308.60元;(8)2006年10月27日,虚开发票号码为№0707046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289.62元,税额人民币2657.47元。另查明,绍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侦查王伟根、汪德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发现被告人诸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于2007年9月24日下午找到被告人诸某,被告人诸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8年3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诸某到案,并对被告人诸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汪某、瞿某、张某证言,同案犯王伟根、汪德洪供述,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阳浦服饰有限公司用款审批表、原辅材料入库单、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证明,上海阳浦服饰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纳税进项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绍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本院(2008)越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诸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起诉认定被告人诸某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诸某能自愿认罪,系初犯,且本案国家税款损失已被追回,对被告人诸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诸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诸某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莹莹二00九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朱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