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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献君与柴红舟、丁亚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献君,柴红舟,丁亚国,马建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3-1号原告郭献君,区解放街道康城公寓3幢一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尧,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红舟,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中心路999号3-6。被告丁亚国,海区城东街道檀树新村42幢74号402室。被告马建君,区白泉镇虞家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献君诉被告柴红舟、丁亚国、马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献君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丁亚国妻子王志宏名下的坐落于定海区檀树新村42幢74号402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献君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亚国妻子王志宏名下的坐落于定海区檀树新村42幢74号4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