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献君与柴红舟、丁亚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献君,柴红舟,丁亚国,马建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3-1号原告郭献君,区解放街道康城公寓3幢一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尧,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红舟,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中心路999号3-6。被告丁亚国,海区城东街道檀树新村42幢74号402室。被告马建君,区白泉镇虞家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献君诉被告柴红舟、丁亚国、马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献君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丁亚国妻子王志宏名下的坐落于定海区檀树新村42幢74号402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献君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亚国妻子王志宏名下的坐落于定海区檀树新村42幢74号4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