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县华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7号原告:绍兴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亮。委托代理人:郑海东、王奇雄。被告:绍兴县华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仙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科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01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